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共同發布的標準《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食品和化妝品》,將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商品包裝將有“度”可循。該標準為強制性國家標準,對食品和化妝品銷售包裝的空隙率、層數和成本等指標均作出了強制性規定。(3月20日《汕頭都市報》)
好酒不怕巷子深的時代已經遠去,為了吸引眼球,廠家商家費盡心機,在包裝上大玩花樣。6個糖罐里的糖果裝進1個糖罐才剛剛裝滿,幾粒糖果要住這么大的“房子”,實在有些奢侈。難怪有人形象地比喻,現在的食品包裝是“三斤胡桃四斤殼”。過度包裝追求奢華,既浪費資源,也破壞環境。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五星級的包裝,必須付出五星級的代價。羊毛出在羊身上,額外增加的包裝費同樣需要消費者買單。不僅僅是食品,在各個領域都存在包裝過度的現象。筆者認為,過度包裝是一種社會性疾病,不光在企業身上發作,也積存于許多消費者的心里。商品因為過度包裝而發生了價值變異,在實用價值之外,它還被附著了交際價值,從而成為了另一種形態:禮品。
如今,《要求》對食品和化妝品銷售包裝的“過度”做出了強制性規定。然而,執法難度大卻是一個無法回避的問題。一瓶可樂,在超市買可能賣兩塊,小販可能賣3塊,在飯店買可能到10塊。將來執法過程中也會遇到這樣的問題。如果只有標準,沒有細則,專家看了尚且一頭霧水,老百姓看了只會兩眼昏花。買一個東西你說包裝過度了,他說不過度。即使認定確屬過度包裝,那么,提供包裝的有可能是某個紙箱廠,也有可能是食品廠家,還有可能是銷售商。作為法律主體,它應當承擔什么責任?我們現有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這方面的規定都不夠清晰,無論哪個部門去執法,法律依據問題都無法回避。
建議在《要求》之外,出臺《包裝物回收利用管理辦法》,或者根據《循環經濟促進法》制定一些標準細則,并完善社會化的回收體系。這樣,才能把包裝物的再利用做得更好一些。畢竟,不管包裝過度與否,包裝物都會大量產生,因此,關鍵在于包裝物的回收利用。打擊處罰只能作為補充措施,不能只靠法律條款解決過度包裝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