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本月起執行的新國標中,對食品和化妝品銷售包裝的空隙率(即商品銷售包裝內不必要的空間體積與商品銷售包裝體積的比率)、層數和成本等指標都作了強制性規定,在2008年8月出臺的征求意見稿中,規定包裝成本的總和不宜超過商品銷售價格的12%,包裝空隙率不得超過50%,此次新國標在此基礎上增添了新的內容。
其中規定,食品和化妝品的包裝層數不得超過3層、包裝空隙率不得大于60%、除初始包裝之外的所有包裝成本總和不得超過商品銷售價格的20%;飲料和酒的包裝空隙率不得超過55%、糕點的包裝空隙率不得超過60%、保健食品和化妝品的包裝空隙率不得超過50%,各自包裝層數均不得超過3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