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圳龍崗某出口化妝品生產企業向檢驗檢疫部門報檢了一批沐浴套裝,產品欲輸往以色列。深圳龍崗檢驗檢驗局工作人員在下廠查驗貨物時發現,所申報的沐浴套裝中含潤膚露、沐浴露、浴鹽和香皂,但該企業的生產許可證中產品類別未包含香皂,企業亦不具備生產香皂的能力。企業負責人承認該批香皂并非該公司生產,系采購自龍崗以外地區的企業,且該批香皂無法提供產地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任何單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24條,出口商品應當在商品的生產地檢驗。而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國家質檢總局《進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總局令第143號)第20條也明確規定,出口化妝品由產地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該出口化妝品生產企業與上述規定不符,故龍崗檢驗檢疫局禁止該批沐浴套裝出口。
該事件反映了部分出口企業對檢驗檢疫政策和法規不甚了解,存在盲目出口的現象。在此,檢驗檢疫部門提醒相關出口企業,出口化妝品/產品須產地檢驗,即出口商品應當在商品的生產地檢驗。若出口(化妝品)企業需要采購其他企業生產的化妝品以組成套裝出口,采購的化妝品必須來自合法化妝品生產企業,且必須有產地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換證憑單或檢驗檢疫合格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