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草案)》十分注重包裝材料的回收利用,規定了減量措施:“本市鼓勵企業在保障商品安全、衛生的條件下對商品進行簡易包裝,鼓勵企業優先采用可循環、可再生、可回收利用或易于降解的包裝材料并開展包裝物的回收再利用”。
“本市倡導生產者、銷售者在商品外包裝上明示包裝物回收利用及包裝成本等信息。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將包裝物返還給銷售者的,銷售者應當接受。銷售者與商品供應方訂立供銷合同時,可以對商品包裝物回收作出約定”。
“對列入國家強制回收目錄的商品包裝物,生產者、銷售者應當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回收。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商品的,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采購符合本市指導性規范的商品,不得采購違反強制性規定的商品”。
《規定(草案)》還對社會監督作出規定:“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在門戶網站上公布國家和本市制定的限制商品過度包裝標準規范,方便公眾查詢。公眾發現商品包裝違反強制性規定的,可以要求銷售者停止銷售,并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舉報”。
“社會監督”強調了公眾在限制商品過度包裝中的主體地位,這對喚醒公眾在公共事物中的主體意識具有重要意義,可謂一大亮點。
對于違反國家限制過度包裝強制標準的生產和銷售企業,《規定(草案)》制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生產者違反強制性規定進行商品包裝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銷售者銷售違反強制性規定的商品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銷售,限期改正;拒不停止銷售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規定(草案)》規定的罰款跨度較大,雖能對各種商品過度包裝程度作出相應的處罰,但如能進一步細化,則可操作性更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