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標簽管理規定》昨征求意見
9日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上獲悉,我國《化妝品標簽管理規定》昨天開始征求意見,以后化妝品包裝上必須像藥品標注不良反應一樣表明安全警示。
染發劑的安全警示最嚴
據征求意見稿介紹,以后化妝品的包裝上除了名稱、含量、產地外,還必須注明成分,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或生產批號和限期使用日期,甚至在必要時需標明使用指南和儲存條件。
化妝品的安全性也要在標簽上體現,包裝上必須有安全警示語。尤其是染發產品應標注“該產品含有可能對某些個體產生過敏反應的成分”等。
禁用醫療和醫療術語
該征求意見稿還指出,化妝品標簽上不得標注適應癥、宣傳療效和醫療作用,使用醫療術語,使用他人名義保證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誤解其效用的,通過所用原料的功效來宣傳產品實際不具有或不允許宣傳的功效以及功效宣傳超出產品定義范圍。 (黃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