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及處理】請求人柳某2000年10月18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名稱為“化妝品包裝瓶(14)”的外觀設計專利,于2001年4月5日被授予專利權,專利號為ZL00341851.0.請求人柳某發現×××化妝品有限公司制造與其外觀設計專利相近似的產品后,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進行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作出了認定侵權成立,要求被請求人停止侵權行為、銷毀侵權產品及模具、賠償請求人的經濟損失的處理決定。
被請求人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決定不服,遂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因不服中級人民法院維持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處理決定,又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其中主要的上訴理由稱:(1)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作出處理決定前,未告知被請求人作出處理決定的事實和理由,未依法保障被請求人的陳述及申辯權,違反《行政處罰法》第31條及32條之規定,屬程序違法;(2)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無權對被請求人提交國家知識產權局有關撤銷專利權的書證進行實質審查,其作出的不予中止審理決定超越職權及適用法律錯誤;(3)本案專利并未請求保護色彩,故其外觀設計的色彩不應作為其保護范圍的要素之一,但中院及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均以“色塊”字眼強調本案兩個外觀設計的視覺感受或差異,并且本案專利的形狀也不屬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中院及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對比分析兩個外觀設計時將形狀、顏色一并考慮,適用法律錯誤,混淆本案專利的保護范圍。
對上訴人提出的問題,高院認為:
1.《專利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責令停止侵犯專利權,銷毀侵權產品及其模具的行為屬行政處罰行為,被請求人認為本案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行政處罰行為,且違反《行政處罰法》的有關程序規定,缺乏法律依據,不予采納。
2.《廣東省專利保護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專利管理機關立案之后,被請求人請求中國專利局撤銷專利權或者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應當書面通知專利管理機關,并可以申請中止處理。專利機關對是否中止處理,應作出審查決定,并通知當事人。”《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二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為被請求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顯不能成立的,可以不中止處理。”是否中止審理,由專利管理機關審理決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經審查認為證據不充分,決定不中止審理,沒有超越職權。被請求人認為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超越職權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3.從刊登本案專利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公報》上看,清楚地顯示了本案專利產品的形狀,經比較,本案被控侵權產品落入了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及原審法院認為被請求人的被控侵權產品有一P字形的色塊,并非比較被控侵權產品與專利產品的顏色,并非以顏色相近似為由認定被控侵權產品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請求人認為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及原審法院將兩個外觀設計的顏色作比較是不合法的,沒有事實根據,不予支持。本案專利雖沒有請求保護色彩,但被控侵權產品的形狀、圖案與專利附圖或者照片中所示的外觀設計專利相似,無論兩者的色彩有沒有差別,都屬侵權。上述形容被控侵權產品“有一P字形色塊”,只是說明其圖案的特點并非比較其顏色。
高院于2003年12月9日作出終審判決,維持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決定。
本案中反映出的問題有一定的代表性,對于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性質問題,有兩種不同的看法:一種認為屬于行政處罰行為,因為根據《專利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為侵權成立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犯行為,當事人不服可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上訴,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停止侵權行為包括停止制造、銷售行為。這明顯屬于《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的責令停產停業范圍,所以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處理決定前應按《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理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否則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處罰無效。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專利權屬于私權,行政機關處理專利糾紛是我國專利制度發展的歷史產物,具有中國特色,是屬于準司法行為,是一種居間裁決行為,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因此不用履行告知程序。
對于這問題,就如高院判決書所說,目前我國法律法規未作出明確的規定,但是從有關法律條文的理解上及對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的有關規定,行政機關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應屬于行政機關居間處理民事糾紛的性質,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不用適用《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所以高院的判決是符合立法精神的。
對于當事人向國家復審委提出宣告專利權無效,然后請求管理機關中止案件審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是否有權作出不中止審理的問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82條作出的明確規定具體內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司法解釋第9條也對當事人提出中止訴訟,不中止訴訟的情形作出更具體的規定,該規定是一把雙刃劍,原告和被告都能運用,該規定對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將發揮重大作用。就是法院或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對當事人提出宣告無效的理由作出審查,理由明顯不成立的,可作出不中止訴訟或審理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