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次申請特殊用途化妝品行政許可的,提交原件1份、復印件4份,復印件應清晰并與原件一致; (二)申請備案、延續、變更、補發批件的,提交原件1份;
(三)除檢驗報告、公證文書、官方證明文件及第三方證明文件外,申報資料原件應由申請人逐頁加蓋公章或騎縫章;
(四)使用A4規格紙張打印,使用明顯區分標志,按規定順序排列,并裝訂成冊;
(五)使用中國法定計量單位;
(六)申報內容應完整、清楚,同一項目的填寫應當一致;
(七)所有外文(境外地址、網址、注冊商標、專利名稱、SPF、PFA或PA、UVA、UVB等必須使用外文的除外)均應譯為規范的中文,并將譯文附在相應的外文資料前;
(八)產品配方應提交文字版和電子版;
(九)文字版與電子版的填寫內容應當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