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化妝品標識應當真實、準確、科學、合法。
第六條 化妝品標識應當標注化妝品名稱。
化妝品名稱一般由商標名、通用名和屬性名三部分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標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二)通用名應當準確、科學,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醫療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產品功能的文字; (三)屬性名應當表明產品的客觀形態,不得使用抽象名稱;約定俗成的產品名稱,可省略其屬性名。
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產品名稱有規定的,應當標注標準規定的名稱。
第七條 化妝品標注“奇特名稱”的,應當在相鄰位置,以相同字號,按照本規定第六條規定標注產品名稱;并不得違反國家相關規定和社會公序良俗。
同一名稱的化妝品,適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香型的,應當在名稱中或明顯位置予以標明。
第八條 化妝品標識應當標注化妝品的實際生產加工地。
化妝品實際生產加工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至少標注到省級地域。
第九條 化妝品標識應當標注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生產者名稱和地址應當是依法登記注冊、能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的生產者的名稱、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者的名稱、地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標注:
(一)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或者其子公司,應當標注各自的名稱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團公司的生產基地,可以標注集團公司和分公司(生產基地)的名稱、地址,也可以僅標注集團公司的名稱、地址;
(三)實施委托生產加工的化妝品,委托企業具有其委托加工的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地址和被委托企業的名稱,或者僅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和地址;委托企業不具有其委托加工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地址和被委托企業的名稱;
(四)分裝化妝品應當分別標注實際生產加工企業的名稱和分裝者的名稱及地址,并注明分裝字樣。
第十條 化妝品標識應當清晰地標注化妝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或者生產批號和限期使用日期。
第十一條 化妝品標識應當標注凈含量。凈含量的標注依照《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執行。液態化妝品以體積標明凈含量;固態化妝品以質量標明凈含量;半固態或者粘性化妝品,用質量或者體積標明凈含量。
第十二條 化妝品標識應當標注全成分表。標注方法及要求應當符合相應的標準規定。
第十三條 化妝品標識應當標注企業所執行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號或者經備案的企業標準號。
化妝品標識必須含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第十四條 化妝品標識應當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化妝品根據產品使用需要或者在標識中難以反映產品全部信息時,應當增加使用說明。使用說明應通俗易懂,需要附圖時須有圖例示。 凡使用或者保存不當容易造成化妝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化妝品、適用于兒童等特殊人群的化妝品,必須標注注意事項、中文警示說明,以及滿足保質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儲存條件等。
第十六條 化妝品標識不得標注下列內容:
(一)夸大功能、虛假宣傳、貶低同類產品的內容;
(二)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醫療作用的內容;
(三)容易給消費者造成誤解或者混淆的產品名稱;
(四)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禁止標注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