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銷售額、銷售數量,或者納稅人將應稅消費品與非應稅消費品,以及適用稅率不同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應根據銷售金額按應稅消費品的最高稅率納稅。
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的規定: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及在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
習慣上,工業企業銷售產品,都是采取“先包裝后銷售”。按照上述稅收法規規定,若改成“先銷售后包裝”方式,不僅可以大大降低消費稅稅負,且增值稅稅負保持不變。
例:某日用化妝品廠將生產的化妝品、護膚護發品、小工藝品等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每套消費品由下列產品組成:化妝品包括一瓶香水30元、一瓶指甲油10元、一支口紅15元;護膚護發品包括兩瓶浴液25元、一瓶摩絲8元、一塊香皂2元;化妝工具及小工藝品10元、塑料包裝盒5元。化妝品消費稅稅率為30%,護膚護發品消費稅稅率為17%,上述價格均不含稅。
按照習慣做法,將產品包裝后銷售給商家。應納消費稅為(30+10+15+25+8+2+10+5)×30%=31.5(元)。
若改變做法,將上述產品先分別銷售給商家,再由商家包裝后對外銷售,應納消費稅為:(30+10+15)×30%+(25+8+2)×17%=22.45(元)。每套化妝品節稅額為31.5-22.4=9.1(元)。